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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回饋措施
用地取得階段
依照「臺灣省辦理垃圾處理方案建設獎勵金執行要點」之規定,以建廠用地面積每平方公尺發給新台幣二佰元為計算標準,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撥付。
建廠階段
依本署「由請補助興建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作業規定」,由本署補助經費(主體工程決標金額之百分之五),供廠址所在地之縣(市)政府廠址鄰近一定範圍興建各種回饋設施。
營運階段
依「永康垃圾資源回收(焚化)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-自治條列」之規定,每焚化處理一公噸垃圾提供回饋金二百元,供廠址所在地一定範圍之鄉(鎮、市)公所用於有關環境衛生或美化環境、醫療保健及有關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等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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